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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生育保險新規明年元旦實行,深圳將設一年過渡期
  
  
  
  
  羊城晚報訊 記者沈婷婷報道:《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行,29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召開新聞通報會透露,目前深圳用人單位1000萬職工將全部納入生育保險,其中400多萬基本醫保三檔參保人為此次新增納入生育保險群體。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並新增了生育津貼待遇。深圳正在制定配套規定和標準,待上報市政府通過且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新增生育津貼待遇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保處處長孫煌輝介紹,目前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義務,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無需繳納。
  孫煌輝稱,在生育保險待遇中新增了生育津貼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主要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則按照職工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簡單地說,按照以前的生育醫療保險制度,生育醫療費用由社保出,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工資由單位出;新政策實施後,生育醫療費用由社保出,生育津貼也由社保出。
  設一年政策過渡期
  深圳新政“落地”中確定了生育保險繳費比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不超過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經過測算,深圳確定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
  此外還要制定過渡政策,確保深圳市原生育醫療保險政策與《規定》順利對接。具體為:在深圳市生育保險新標準出台之前,參保人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按深圳市原生育醫療保險的標準執行;本市原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後,其2015年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可直接記賬。這意味著將2015年作為過渡期,其間參保人發生的合規生育醫療費用記賬可暫不受《規定》中設定的“累計參保時間應滿1年” 的要求。待2016年再嚴格按照《規定》中“累計參保時間應滿1年”的要求。設定1年的過渡期,避免因為執行《規定》產生“一刀切”效應對原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帶來較大影響。
  此外,按照《規定》適用範圍未被納入的人員,但屬於《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應當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的,繼續按其規定參加生育醫療保險並享受各項生育醫療保險待遇。這意味著不在職但參加一檔和二檔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可按照原生育醫療保險規定參保,享受生育醫療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貼。
  單位不付最高罰2萬
  按照新政策,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未將生育津貼足額支付給職工的,逾期不改正的,將面臨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相關人員已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責令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費用,並處相應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生育津貼如何計算?
  某企業有1000名職工
  每月工資總額為1000萬元
  每月繳納生育醫保費10萬元,社保支付給企業的生育津貼為每名生育職工每月(30天)1萬元(假設生育假30天)。
  職工甲
  每月工資為1.5萬元
  按照每月1.5萬元的標準計發生育津貼,其中1萬元由社保發放,5000元由單位補齊
  職工乙
  每月工資6000元
  按照每月1萬元的標準計發生育津貼,全部由社保發放
  數據文本/沈婷婷 製圖/潘剛編輯:黃瑩  (原標題:參保未滿一年亦可享生育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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